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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慰安妇”?什么是“慰安妇制度”?

 1978年第2版《广辞苑》的解释非常简单:慰安妇“是随军到战地部队慰问过官兵的女人”。但是,“慰问”的含义是什么,是怎样“慰问”的?“慰安妇”随军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书中并没有答案。

  1983年第3版《广辞苑》对该词义有所补充,释义为“慰安战地官兵的女性”。显然,该辞典的解释仍然模糊了“慰安妇”一词的真实含义,它无法反映历史上“慰安妇”受到的来自日军官兵残酷无比的性迫害。

  《广辞苑》第6版时已有进步,将其解释为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时期,被日军强征的、以官兵为性对象的女性,包含许多殖民地、占领地出生的女性。

  现在的第7版《广辞苑》终于有了客观定义,认为从军慰安妇是指在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时期,在日军管理下的战地慰安所中以官兵为性对象的女性。大多是殖民地、占领地出身的女性,被强制征募及服务。

  日语《大辞林》也做出了类似的解释,认为慰安妇是指在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中,从朝鲜等亚洲地区网罗来的、被强制要求成为战地日军官兵性对象的女性们,即从军慰安妇。

  从“慰安妇”定义的变化中,我们可以解读出两个重要信息。

  与之前的定义相比,两部日语辞典揭示了“慰安妇”这一暧昧性词语所隐藏的事实。也就是说,这些“慰安妇”不是自愿,而是被强制的。这些被强迫的女性主要来自于中国、朝鲜等亚洲国家。

  第二,虽然新版释义有了重大进步,却保留了另一种暧昧性,即谁强迫这些女性充当了“慰安妇”?主体是谁?是战时的日本政府及其军队,还是色情业的从业者?显然,两部辞典并未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托拉迪克·克马拉斯瓦密主持日军“慰安妇”问题调查。这位斯里兰卡法学家在最终报告中指出,根据国际法,“慰安妇”是日本在战争时期犯下的有组织强奸及奴隶制的罪行。1994年11月22日,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公布了关于日军“慰安妇”问题的报告书,结论是“慰安妇”在慰安所里的生活极其悲惨,不光遭受性侮辱,还会遭到殴打和折磨。这些妇女的悲惨命运并没有随着战争结束而终结。日本战败后,大量妇女被日军屠杀,或者被日军抛弃后死于异国他乡,只有少数人得以生还。日本军队是大多数“慰安”设施的创立方与管理方,并负责将来自中国、朝鲜和菲律宾等地被强掳或欺骗的妇女输送到各处慰安所。1998年,国际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群体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特别报告员盖·J.麦克杜高提交的报告《现代奴隶制形式:战争冲突时期集体强奸、性奴隶制和等同奴隶制的行为》。报告指出,1932年到二战结束,日本政府和日本军队在亚洲强迫超过20万名女性成为性奴隶。

  这些基本一致的结论得到世界各国进步人士和组织的赞同,可以说已成为国际共识。“慰安妇”是指因日本政府或军队之命令,被强迫为日军官兵提供性服务、充当性奴隶的女性。慰安妇制度是二战时期日本政府强迫各国妇女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并有计划地为日军配备性奴隶的制度,也是日本军国主义违反人道主义、两性伦理、战争常规且制度化了的国家犯罪行为。“慰安妇”的历史也是世界妇女史上空前的、最为惨痛的被奴役记录。

  强制性是指使慰安妇失去了人身的自由。被称为“慰安妇”的妇女处于日军控制下的性奴役状态,这是区分日军性奴隶与日本公娼制度以及一般商业卖淫的最重要的特征。

  从历史上看,日军将“慰安妇”的范围从日本妇女扩展到指称中国、朝鲜受害女性时,这一称呼已不适用。日军“慰安妇”的存在时间为1932年至1945年,1937年以后逐渐形成“慰安妇”——性奴隶制度,到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将慰安所推进到东南亚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