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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慰安婦”?什麼是“慰安婦制度”?

 1978年第2版《廣辭苑》的解釋非常簡單:慰安婦“是隨軍到戰地部隊慰問過官兵的女人”。但是,“慰問”的含義是什麼,是怎樣“慰問”的?“慰安婦”隨軍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書中並沒有答案。

  1983年第3版《廣辭苑》對該詞義有所補充,釋義爲“慰安戰地官兵的女性”。顯然,該辭典的解釋仍然模糊了“慰安婦”一詞的真實含義,它無法反映歷史上“慰安婦”受到的來自日軍官兵殘酷無比的性迫害。

  《廣辭苑》第6版時已有進步,將其解釋爲日中戰爭、太平洋戰爭時期,被日軍強徵的、以官兵爲性對象的女性,包含許多殖民地、佔領地出生的女性。

  現在的第7版《廣辭苑》終於有了客觀定義,認爲從軍慰安婦是指在日中戰爭、太平洋戰爭時期,在日軍管理下的戰地慰安所中以官兵爲性對象的女性。大多是殖民地、佔領地出身的女性,被強制徵募及服務。

  日語《大辭林》也做出了類似的解釋,認爲慰安婦是指在中日戰爭和太平洋戰爭中,從朝鮮等亞洲地區網羅來的、被強制要求成爲戰地日軍官兵性對象的女性們,即從軍慰安婦。

  從“慰安婦”定義的變化中,我們可以解讀出兩個重要信息。

  與之前的定義相比,兩部日語辭典揭示了“慰安婦”這一曖昧性詞語所隱藏的事實。也就是說,這些“慰安婦”不是自願,而是被強制的。這些被強迫的女性主要來自於中國、朝鮮等亞洲國家。

  第二,雖然新版釋義有了重大進步,卻保留了另一種曖昧性,即誰強迫這些女性充當了“慰安婦”?主體是誰?是戰時的日本政府及其軍隊,還是色情業的從業者?顯然,兩部辭典並未做出進一步的解釋。

  199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託拉迪克·克馬拉斯瓦密主持日軍“慰安婦”問題調查。這位斯裏蘭卡法學家在最終報告中指出,根據國際法,“慰安婦”是日本在戰爭時期犯下的有組織強姦及奴隸制的罪行。1994年11月22日,國際法學家委員會 公佈了關於日軍“慰安婦”問題的報告書,結論是“慰安婦”在慰安所裏的生活極其悲慘,不光遭受性侮辱,還會遭到毆打和折磨。這些婦女的悲慘命運並沒有隨着戰爭結束而終結。日本戰敗後,大量婦女被日軍屠殺,或者被日軍拋棄後死於異國他鄉,只有少數人得以生還。日本軍隊是大多數“慰安”設施的創立方與管理方,並負責將來自中國、朝鮮和菲律賓等地被強擄或欺騙的婦女輸送到各處慰安所。1998年,國際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羣體分委員會審覈通過特別報告員蓋·J.麥克杜高提交的報告《現代奴隸制形式:戰爭衝突時期集體強姦、性奴隸制和等同奴隸制的行爲》。報告指出,1932年到二戰結束,日本政府和日本軍隊在亞洲強迫超過20萬名女性成爲性奴隸。

  這些基本一致的結論得到世界各國進步人士和組織的贊同,可以說已成爲國際共識。“慰安婦”是指因日本政府或軍隊之命令,被強迫爲日軍官兵提供性服務、充當性奴隸的女性。慰安婦制度是二戰時期日本政府強迫各國婦女充當日軍的性奴隸,並有計劃地爲日軍配備性奴隸的制度,也是日本軍國主義違反人道主義、兩性倫理、戰爭常規且制度化了的國家犯罪行爲。“慰安婦”的歷史也是世界婦女史上空前的、最爲慘痛的被奴役記錄。

  強制性是指使慰安婦失去了人身的自由。被稱爲“慰安婦”的婦女處於日軍控制下的性奴役狀態,這是區分日軍性奴隸與日本公娼制度以及一般商業賣淫的最重要的特徵。

  從歷史上看,日軍將“慰安婦”的範圍從日本婦女擴展到指稱中國、朝鮮受害女性時,這一稱呼已不適用。日軍“慰安婦”的存在時間爲1932年至1945年,1937年以後逐漸形成“慰安婦”——性奴隸制度,到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將慰安所推進到東南亞各地。